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望江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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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25 00:00来源:县政协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政协第九届望江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任期与本届政协一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望江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十)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和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建立与省、市政协和其他县(市)、区政协提案工作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政协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望江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望江县委员会的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望江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政协委员、各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或者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委、县政府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有关单位承办;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商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单位、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提案后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确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在交办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机关,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三)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望江县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当面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承办单位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和征求意见表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采取联合督办、民主评议、媒体追踪、公开公示等多种提案督办方式,跟踪提案办理,推动提案落实。

提案的督办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议每年听取一次县政府关于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主席会议、常委会议选取承办单位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重点办理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初选名单,经主席会议与县委、县政府协商研究后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领衔办理,县政协副主席联系督办。

第二十七条   重点督办提案由县政协确定。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组织开展提案办理专题协商活动。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评议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政协委员应积极履行撰写提案的职责,提交提案情况列入委员履职管理考核内容,作为委员评先评优和留任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县政协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民主评议。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单位年度机关效能建设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办理流程有序衔接;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办前、办中、办后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由政协望江县委员会进行表彰;对于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望江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望江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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