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望江县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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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25 00:00来源:县政协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县政协十届二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望江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原则、标准、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服务和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

第三条   提案审查根据提案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在政协望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2个月至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每届政协望江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在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承担。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县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县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乡镇政协委员活动组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界别、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应结合我县实际,必须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建言献策。

(三)提案的提出应重质量不唯数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出问题要聚焦,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提案正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字、不超过1500字。

(四)提案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通过县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管理系统提交。以政协参加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同时提交书面文档,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组织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同时提交书面文档,集体同意,由召集人签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宪法和法律禁止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四)中共党员委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究的。

(八)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指名举报的。

(十二)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三)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五)超出本县职权范围的。

第七条 大会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和终审。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终审。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授权提案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再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终审

第八条   初审

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工作,提出初步拟办意见。

1、审查提案者资格。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审查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3、审查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一个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一个提案。如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保留第一个提案,之后提交的退回;

4、审查提案是否按照规定格式或要求提交,不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要求的及时退还提案者;

5、按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方面作初步分类;

6、根据第六条规定的15项不予立案的情形,提出拟不立案提案件,写明理由。

第九条 终审

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终审工作。

1、审查提案的内容,视情做必要的文字整理;

2、对提案是否立案提出明确意见,对拟立案的提案,确定提案类别、编写案号、提出并案处理意见;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相应理由及处理建议;

3、遇到的疑难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以当面、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告知提案者。

第十条 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合并为一件提案,原第一提案者均并列为第一提案者,承办单位需同时答复全部第一提案者。提案合并情况应告知提案者。

第十一条   经审查,属于以下情况的,作撤案处理。

(一)提案者自行撤案;

(二)要求提案者作进一步修改,提案者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应或不作修改,视作自动撤案。

第十二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大会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分类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通过。

第十三条 提案的交办。经审查立案的大会提案,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经审查立案的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商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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