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公路两侧用地建设的建议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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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21 11:07 望江县政协反映,近年来,全市公路路网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尤其是在农村,居民出行更加便捷通畅。但出于部分地区公路保护意识不强、部分公路总体规划设计不科学、公路沿线有效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也呈爆发式增长,在省道、县道、乡道旁边,违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公路街道化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车辆通行能力下降、交通安全隐患增多、公路排水能力下降、交通噪声增多、公路拓宽改造受阻等不良影响。 《公路法》第18条规定:“规划和新 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为此建议: 1.明晰公路用地界线。《公路法》第五章第56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控制区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四章第31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各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对公路用地及公路控制区进行划定,设立界桩;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 2.科学规划集镇建设。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对紧靠公路两侧进行集镇规划的,有条件的应调整修改,引导集镇往公路一侧发展;对于正在规划报批的,规划设计要广泛征集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严格把关审批。 3.建立联合审批用地机制。建议自然资源规划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公路两侧用地建设联合审批用地机制,确保公路两侧的新建房屋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为全市公路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在公路控制区新开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律不予审批,避免增量;对于建筑或构筑物拆除重建的,依法划定新的建设用地,让其撤出建筑控制区,减少存量。 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公路控制区,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按规划要求而违法建设的,依法处理,坚决杜绝“建了拆、拆了建”情况。 5.增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自然资源规划、公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